发布时间:2024-04-27 09:50:43 人气: 咨询热线:13891992092
司法实践中,年轻的情侣、夫妻同居或者婚后不长时间后,闪婚闪离,彩礼该如何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作出了详尽规定,这为通过司法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
基本案情
严某(男)与张某(女)于2023年相识相恋,之后两人于2023年12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4年1月16日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不久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发生争吵等原因,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后,张某离开严某处,双方开始分居。严某认为双方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双方也未曾共同生活,以离婚纠纷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及购买的金银首饰(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双方自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为缔结婚姻严某给付张某彩礼共计15.6万元以及三金一钻(价值3.7万元),严某所诉24万元彩礼中还包括日常消费以及举行婚礼所支出的酒席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某给付的大小礼以及三金都符合当地订婚、结婚过程中的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彩礼;日常消费性支出,系一方为增进感情的支出,不属于彩礼;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朋好友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亲属赠与的数额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严某给付的彩礼金额19万余元,相当于农村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近9倍,结合当地的风俗以及严某家庭情况,应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考虑到严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确实过短,双方没有形成完成的家庭共同体、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双方也未曾孕育孩子,双方表示因性格不合无法再共同生活,张某应适当返还严某为缔结婚姻而给予的彩礼。
基于以上事实,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严某表示愿意与张某和平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庆云镇法庭常青龙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商意见:一、严某与张某自愿离婚;二、张某当庭返还严某彩礼12万元以及三金一钻;三、张某带回自己的陪嫁物品;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彩礼的当庭返还以及陪嫁物品的交接。至此,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典型意义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礼仪制度的“六礼”,作为我国历史悠久的婚嫁习俗之一,其蕴含着两个家庭特别是双方父母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景。但近年来,全国各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悄然蔓延,愈演愈烈的高额彩礼,成了很多情侣的难以跨越的高山,使真爱在金钱面前愈发渺小和无力。一些家庭为了孩子的能够结婚,倾其所有甚至欠下巨额债务,父母在奋斗半生后,却要为了孩子的一次婚姻,搭上了他们本应享天伦之乐的后半生,常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这种情形,却是为人父母的无奈和心酸。彩礼多寡,看似小事家事,却是影响社会风气的大事。通过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匡正家风、家教,移风易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供稿:庆云镇法庭
原标题:《“爱”在“心”不在“金”,向高额彩礼说“不”——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