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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财产调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5-02-28 10:31: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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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财产调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界定

  • 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存在认定争议。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未举债方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未举债方并未签字但借款汇入其账户”等。对于“未举债方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不同法院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未举债方有诸如以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可认定为知晓并同意举债,为共同债务;而有的法院更倾向于尊重未举债方的独立意思表示,认为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应视为拒绝以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不属于共同债务。对于“未举债方并未签字但借款汇入其账户”的情形,有的法院认为银行账户具有私密性与身份性,应视为未举债方对举债方管理使用该银行卡的授权,视为知情与同意,是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则认为不能证明未举债方一定知情,可能是借款或者赠与等情况,若未举债方不知晓款项真实来源或举债方隐瞒,则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若知晓来源且在合理期限未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借款行为,为共同债务。
  • 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可以是明示的,如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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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财产调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二、基于债务用途的界定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当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开销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时应当着重考察“负债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夫妻关系是否属于安宁状态、当地经济水平与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两个主要因素为借款数额与借款用途,不过仅以借款数额作为认定标准存在弊端,容易导致形式化和催生投机主义,难以实现实质正义。
    • 具体示例:如购置生活用品、家庭日常开支、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等属于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购置共同居住的住房(如房贷等相关债务)、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共同生活: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此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相关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衣食住行等消费产生的债务。
    • 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三、基于法定义务的界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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